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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丨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磋商不成可直接起诉

发布日期:2016-12-28 22:42:06 访问次数:118

山东丨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磋商不成可直接起诉

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济南报道

  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7个试点省市之一,山东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的赔偿与修复。

  “目前已将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作为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2016年完成两例,2017年争取完成5例典型案例的赔偿与修复。”在14日省环保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环保厅政法处处长严卫透露。

  山东旨在通过开展案例研究与实践,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提供基础材料。

  损害取证是难点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有发生,而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影响了污染者担责的有效落实。”严卫说。

  据了解,去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确定山东省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山东于2016年12月27日出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部署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水和大气都具有流动性,损害取证的难度大。”严卫说。

  评估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关键环节。据了解,山东省环科院作为环保部推荐指定的首批评估鉴定机构之一,已承接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的案件320多起。

  在此基础上,《方案》明确了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赔偿磋商、赔偿诉讼、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

  方案规定,省政府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省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可试行分期赔付

  据悉,目前全省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的赔偿与修复中,相关部门已与章丘案例中6个涉事企业中的3个企业磋商成功,另有3家企业未能与之达成磋商一致的,会通过诉讼渠道追责。

  根据方案规定,对赔偿义务人进行追责可以通过磋商和诉讼来实现。

  赔偿权利人在知悉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已经达到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赔偿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

  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时,赔偿权利人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这是对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补充。为完善赔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既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和赔偿,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方案试行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严卫说。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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