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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28 22:42:06 访问次数:151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也下发通知,对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为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今年10月,司法部与环保部共同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目前已正式实施。
据了解,两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登记、审核的有关事项以及专家库的职能与专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立下了规矩。
多位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两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的结合,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严把审核准入门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雾霾、酸雨、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突显,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高振会告诉记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问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十年来第一项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高振会说,鉴于此,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编制统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程序,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是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高振会看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我国起步较晚,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技术标准与运行体系,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工作首次具有了纲领性、可操作的指导文件。
高振会告诉记者,办法明确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管理,为下一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基础,对建立第三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当前,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仅有50余家(包括具有其他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事环境监测(检测)的单位及高校研究所的教学和研究人员;来自司法鉴定行业的单位和人员。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研究员於方认为,办法严格限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严格评审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审核准入门槛,以此确保机构的高资质、高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韩德强注意到,两个办法通过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管理,提高了司法部、环保部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中履行评审、登记、管理职能的能力,强化了两个部门的有效监督职能。
建立评审专家制度
评审专家制度的建立,是两个办法的又一大亮点。
韩德强说,办法除严格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评审程序、评审规则外,还对评审机构及专家的履职资格、履职范围以及回避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办法制定完善了评审专家库制度体系,详细规定了专家申请的条件程序、专家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登记、设置等动态管理制度,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起到关键性的保障和技术支撑作用。
高振会认为,专家库广泛吸收了各环境损害相关行业专家,打破了环境损害鉴定部门化壁垒,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多元化与综合性要求,为下一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基础。
韩德强告诉记者,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专家库的动态退出机制,明确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当及时调整出库。这一机制的完善,充分体现出即时监管的科学性,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具有明显的承接与补充作用,对于环境损害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於方建议,严格对入库专家的要求,部分已经针对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建立了专家库的地方,应进一步参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专家资格,防止滥竽充数,影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审核。由于评审专家在机构审批程序中的重要性,应加强对专家的诚信管理,将专家的专业领域、评审活动参加情况、职业操守、履行职责等情况列入诚信记录,作为继续聘请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协同创新联动履职
两个办法细化了环保部和司法部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及专家库建立中的职能作用,强调司法部、环保部须依法行政、规范履职。其中,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了环保部在建立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等方面的职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部门更为明晰地依法行政、规范履职。
韩德强认为,全面开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新局面,需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各自发挥部门优势、取长补短、相互协调,两个办法适时地确立了各个部门协同创新、联动履职的新机制。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以司法部为主、环保部配合实施;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则以环保部为主、司法部配合实施。同时,强调环境执法部门与环境司法部门通力合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权限。既能增强部门间的合作,也可以防止部门交叉管辖的真空地带。
据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自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以来,在探索中不断进步发展,特别是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建设方面,都较之先前更为完善。
韩德强建议,今后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中,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还需要在鉴定资质、技术标准、鉴定程序、认定规则、勘验费用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统一;环保部门、司法部门、最高法、最高检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信息共享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
经验上升法律规范
韩德强告诉记者,两个办法遵循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原则,体现环境治理法治化理念,强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强调环境治理以依法履职为准则,以法治精神为导向,以规范管理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标准,这种法治精神可以深化辐射到环境治理工作的方方面面。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认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还会发现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努力,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将所取得的经验适时制定为法律规范,促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不断健全和完善。
王灿发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评审和登记有一套专门的管理规范,只有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条件的,才能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才能在司法审判中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出现,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领域特别广泛,其鉴定所需的监测、检测、检验、实验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多种多样,要让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需要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十分困难。王灿发认为,可以在实践中探索司法鉴定机构采取签约实验室的方法解决这一难题。
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人员达标问题上,王灿发提出,可以较多地采取兼职技术人员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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