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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28 22:42:06 访问次数:121
立案登记制度实行以来,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司法鉴定案件不断增多。与此同时,法院内部对案件审理期限限制越来越严格,超审限办案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违法办案。而很多审限比较长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存在鉴定时限较长、效率偏低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将选取鉴定机构的关口前移,对提高鉴定效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选取鉴定机构关口前移的必要性
普通鉴定程序,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较为淡薄,起诉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有的当事人则是在法官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时,才想起鉴定问题并提出申请等。办案法官通过正常程序将案件移送到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后,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还需要多次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进行了解案件情况、选取鉴定机构等程序,这样就增加了当事人诉累。 鉴定程序循序渐进,延长了办案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所有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先由当事人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由承办法官审查后填写《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并收齐所需鉴定材料,然后承办法官将所有鉴定材料移送到技术部门登记立案。司法技术部门收案后,再安排工作人员依照选取鉴定机构、对外委托案件、勘验现场、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开展工作,而所有程序都需要提前书面通知到各方当事人。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鉴定机构通知补充鉴定材料、多次通知不到当事人等问题,大大延长了办案时间。
司法技术部门通知当事人,常遇到困难。司法技术部门受理鉴定案件后,需要向当事人送达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当事人逃避诉讼,长期不在家或下落不明;有的当事人故意躲避诉讼或拖延诉讼,多次找不到人;有的当事人居住在外地,送达困难。技术部门毕竟不是审判业务部门,只是司法辅助部门, 工作中存在当事人不配合甚至阻挠等问题,增加了工作难度。
二、选取鉴定机构关口前移的正当性
选取鉴定机构关口前移不与现有的规定相冲突。根据《管理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司法技术部门收案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此规定的核心是以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选取鉴定机构,并不是必须由技术部门通知当事人。因此,让审判业务部门通知当事人选取鉴定机构与上级法院的规定并不冲突。
选取鉴定机构关口前移,不违反“审鉴分离”原则。为保证“审鉴分离”,法院专门成立了司法技术部门,专职办理对外委托鉴定事宜。选取鉴定机构关口前移,只是由审判部门法官通知当事人选取鉴定机构,但选取鉴定机构仍然由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办理,后续的对外委托事项也是由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程序上不违反规定。
三、选取鉴定机构关口前移的有益探索
为切实提高鉴定效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可以将鉴定机构选取关口前移。对于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符合鉴定条件的,由办案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将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一并送达当事人,到规定的选取鉴定机构时间时,可直接通知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到业务庭共同选取鉴定机构。随后由办案法官收取鉴定材料并进行质证,填写移送表一同移送司法技术部门。 开庭时当事人当庭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法官调解时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办案法官可以立即与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联系。由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到开庭现场审查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当场选取鉴定机构,不再另行移送司法技术部门走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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