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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保护劳动者隐私
来源:江苏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作者:李小姐 发布:2012-05-20 修改:2012-05-20
隶属:行业新闻 点击:1740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近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内容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诊断结论:是否患有职业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以及诊断时间。
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在新增条款中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
职业性噪声聋是指人们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生产性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感音性听觉障碍。当140分贝以上的强噪音所造成的急性听力损伤,叫作爆震性耳聋。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90分贝以上)造成的听力损伤,叫做慢性噪声聋。病人在临床上可有鼓膜穿孔、内耳出血、耳痛、耳鸣、眩晕、耳聋等、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及内分泌系统等也可出现不同的症状。
生产性噪声主要分为机械性、空气动力性、电磁性等。职业性噪声聋症状轻的,脱离工作环境再加对症治疗是可以康复的。听力损伤严重的治愈比较困难,极个别病例可以留下终生残疾。
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和消除噪声源,同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和隔振等措施,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对生产场所的噪声还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必须在特殊高强度噪声环境下工作时,佩戴符合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这是一项有效的预防措施。
1、耳塞的使用
(1)各种耳塞在使用时,要先将耳廓向上提拉,使耳甲腔呈平直状态,然后手持耳塞柄,将耳塞帽体部分轻轻推向外耳道内,并尽可能地使耳塞体与耳甲腔相贴合。但不要用劲过猛过急或插得太深,以自我感觉适度为止。
(2)戴后感到隔声不良时,可将耳塞稍微缓慢转动,调整到效果最佳位置为止。如果经反复调整仍然效果不佳时,应考虑改用其他型号、规格的耳塞试用,以选择最佳者定型使用。
(3)佩戴泡沫塑料耳塞时,应将圆柱体搓成锥形体后再塞人耳道,让塞体自行回弹、充满耳道。
(4)佩戴硅橡胶自行成型的耳塞,应分清左右塞,不能卉错;放人耳道时,要将耳塞转动放正位置,使之紧贴耳甲腔内。
2、耳罩的使用
(1)使用耳罩时,应先检查罩壳有无裂纹和漏气现象,佩戴时应注意罩壳的方向,顺着耳廓的形状戴好 。
(2)将连接弓架放在头顶适当位置,尽量使耳罩软垫圈与周围皮肤相互密合。如不合适时,应移动耳罩或弓架,调整到合适位置为止。
(3)无论戴用耳罩还是耳塞,均应在进入有噪声车间前戴好,在噪声区不得随意摘下,以免伤害耳膜。如确需摘下,应在休息时或离开后,到安静处取出耳塞或摘下耳罩。
(4)耳塞或耳罩软垫用后需用肥皂、清水清洗于净,晾干后再收藏备用。橡胶制品应防热变形,同时撒上滑石粉贮存。
安全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拟采取十项措施,全面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安全监管总局拟采取的十项措施为:一是积极划转职能,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做好部门规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三是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改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四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五是开展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许可,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六是抓好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七是建立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八是组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利用专家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九是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十是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还将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积极与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公”鼠标手如何看?
日前,全国人大着手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其中备受关注的“职业病定义”一项或有较大改变。颈椎病、鼠标手、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
在电脑普及的今天,长期与鼠标打交道者,有几人不是鼠标手?据医学专家忠告,鼠标手已经成为人类健康的新杀手。将鼠标手之类的职场常见纳入职业病目录,透露出对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视和自身权益的保护。如果鼠标手最终能够写进职业病防治法,让职业病范围扩大、病种增加,更体现了国家层面对职工健康的人文关怀。
相信有关方面修改法条的出发点是好的,在工作中落下的疾病,也的确应当进入职业病目录,这也让“职业病”名正言顺。但是,法律一旦出台,进入操作层面就会变得复杂,公众担忧的是,如何举证和界定,凭什么证明你的鼠标手是在单位工作时落下的,一些人在家玩电脑,在单位沉湎于游戏之中,因此落下鼠标手,难道也要单位埋单?如果没有细则明确规定,就容易带来选择性认定,公私不分的鼠标手,还会给社会人群留下口舌——看,公务员福利多好,整天玩电脑打游戏照样算职业病,甚至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公费医疗。相比之下,一些民工患下危及生命的职业病,却难得补偿,被迫“开胸验肺”,这种福利权益上的两重天,只会让普通百姓更加纠结。
笔者长期伏案,并用电脑办理公务,最易落下鼠标手之类的职业病,如果鼠标手进入职业病目录,自己当是受益者。所以,并不反对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而且,法律经过修改,将更趋人性化,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问题的关键是,不能让因私引发的鼠标手“伸”进职业病目录;此外,承诺过多而保障落实不力,即使进入目录,也是一张“空头支票”,同样会削弱政府和法律的公信。
在解决鼠标手问题上,公众更希望国家及有关部门能建立起配套措施,完善医保制度,提高职工综合福利,加强职业防护,让职工看病不愁。否则,即使鼠标手入职业病目录,也不如有一个健康的好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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